沈国税票字[1995]281号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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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沈国税票字[1995]281号

全文有效

1995年9月19日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堵塞发票管理的漏洞,确保新税制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a,特制定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的有关制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发票印制管理制度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增值税企业所用普通发票、自用发票由市国税局统一审批印制。

  国税局负责征收的三资、私营企业和个体业户所用的营业税发票,由地税局印制(国税局发放管理)。

  二、纳税人由于经营业务及核算特殊需要,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申请印制带有企业名称自用的普通发票。但申请印制自用普遍发票的,必须是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企业。专用发票不得印制自用发票。

  三、企业自用普通发票的印制申请手续及程序

  (一)申请印制发票企业在提出自印申请时,填写发票自印申请单(一式四联),提供适用本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发票试样,持单位介绍信、法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购领簿,到主管税务分局发票管理科办理审批手续。

  (二)分局发票管理科要设专人负责自印审批工作。审批人员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核对申请印制单位提供的所有手续,审核无误后,在自印申请单上签属意见。

  (三)生产车间领取防伪专用纸时,材料保管员一定要按付印批次的发票数量、规格认真核算用纸量,严格按应用量付纸。当日生产的半成品和未用防伪专用纸,必须办理交班手续或存入专库保管。本批次发票生产完成后,要清查防伪专用纸耗用量是否与产量相等,剩余的专用纸与残次废页,要全部办理退库。对残次专用纸集中保管、统一由市税务机关监销。

  (四)发票监制章要专设机器套印。“发票监制章”必须班前领用,班后退还,如倒班继续生产,必须办理发票监制章的交接手续。磨损淘汰的监制章,要如数保管,不准丢失,及时向市税务机关报缴,并凭以换领新监制章。

  (五)对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不善,造成丢失出现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  发票发放管理制度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普通发票的发放工作,一律由分局发票管理科负责。

  二、要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入或保管工作,不得委托其它部门或人员承办发放管理业务。(凡在专用发票发放环节出现问题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通用发票可根据分局实际情况的需要,由市税务咨询事务所安排印制、分配给分局税务咨询办事处发放。各分局发票科必须负责对咨询办事处的票管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四、分局发票科和发放经办单位要健全责任制,从发票入库、保管到发放各个环节明确责任和职责。发票发放必须经《发票分类分户出纳台帐》,窗口提取发票要认真填写出库单,双方核准各种发票的批号、数量、起止号码,登记台帐,领取人要签字。

  五、窗口当日发售剩余的专用发票,要当晚清点后,用保险柜存放,无保险柜的办理退库手续或由库房寄存。

附件:发票审批管理制度

  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由各自负责管理的部门设专职人员负责审批。

  二、审批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发票审批工作的规程。

  三、审批人员要认真细致的审核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办理领购发票手续时所持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发票购领簿》(或IC卡)、发票购领申请单和发票保证金缴款单。对手续不全或不相符的,不得批准领购发票。

  四、审批人员要认真核准用票单位和个人所属行业、适用发票范围,确定其售给发票种类。对无故托欠税款,不办理各项纳税申报或连续三个月纳税申报为零的,以及应缴而未缴发票保证金的不售给发票。

  五、审批人员发售专用发票,要对缴纳保证金1000元以下的一般纳税人严格执行验旧购新规定。纳税人申请购领新发票时,审批人员要认真审查前次购领的未用发票及已用完的发票存根联,核对无误后,方可批准领购新发票。已购结存未用专用发票量大的暂不予发售。

  六、审批人员要严格执行限额供应规定。严格控制大额版专用发票的发售、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实际销售情况核定大、小额发票的使用。一般只对大、中型企业售给大额发票;对小型企业只售万元版发票,如确实需要大额发票时,必须经主管局长签批后一次性发售。

  七、审批人员要严格执行限量供应规定。按《沈阳市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专用发票限量之内发售,不准超量供应。对专用发票用量大的商业批发、物资经销等企业,可经主管局长批准,报市局票证管理处备案。适当放宽售量。

  八、审批人员要坚持原则,敢于负责,认真执行发票审批管理制度,把好审批关。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用票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购领发票,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要照章查处。

  对因不负责任或渎职造成工作失误的,追究审批人员的责任。

       附件:发票领购管理制度

  一、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提出购票申请时,必须先持法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专用章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发票购领簿》。同时税务机关要详细登记备案,按编号管理。

  二、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购领发票时应出示以下证件:

  1、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2、发票购领簿(附发票保证金缴款单)或“办税IC卡”;

  3、法人身份证明(影印件);

  4、按要求填写《企业购领发票申请单》;

  5、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必须提供由税务机关确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

  三、发票审批人员要按发票审批管理制度规定的细则,办理审批手续。发票发售窗口要严格按照审批人员批准销售发票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付给发票,不得任意更改。

  四、窗口发售发票在拆箱后,必须按发票包装顺序号查验清楚,出现缺本、串号、错号等问题,应立即停止销售,报市局票证管理处,待问题查清后,再行销售。

  售给企业的专用发票,要求购票人当场验收查清有无缺联、少页、不联号以及漏印、错位等质量问题,当场不查清,售后税务机关不负责。

  五、出售发票要按发票起止号码顺序从小至大销售,并在《发票购领单》和《发票购领簿》上详细填写清楚售出发票的名称、版别、批号、联次、数量、起止号码,不准省略或不填,发售人要签章。

  六、对外地固定业户临时来沈销售货物的,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需要发票的,应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由纳税人提供保证人后,可以供给普通发票,但不准供给专用发票。如需要专用发票时应回原地补开。供给的普通发票要限期、限量、要有专人负责登记、检查和缴销。

  七、发票销售窗口必须严格执行市局下发的由国家计委和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销售价格,不得私自定价或加价。

  八、发票销售窗口要做到帐、物、款日清月结,月终要将所售发票的数量与起止号码及收取的发票款清点核对准确,每月终了后五日内,要将发票月销售及库存情况报市局票证管理处,同时结清月销售帐款。

附件:  发票保管制度

  一、发票库房必须建筑结构牢固、位置环境适宜,库房内要设置齐备的安全,保险防护设施。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水、防虫、防鼠。如因安全措施不到位,防护管理松懈,发生发票被盗、损毁的,追究领导责任。

  二、发票库房要由专人管理。库房内要清洁整齐,各种票椐应按类别、包装号码有序排列,每种票据要装有标签。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发票库房。

  三、发票入库要详细登记。按发票种类、年度、版别、批次、金额版、箱号、数量、起止号码登记发票入库帐和管理卡片。

  四、发票出库要严格履行手续。库房保管人员要按先进先出法发放,填写发票出库发票种类,逐笔进行核对填写,经办人要签字盖章,保管人员要登记出库帐。

  五、库房管理人员月终必须盘点对帐一次,做到帐票相符、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表相符,保证帐票准确无误。如发生短缺、损毁等问题,应及时向主管局长报告,并报市票证管理处,不得隐瞒或擅自处理。

  六、库房管理人员要根据发票结存情况和发售情况,及时领取补充各种票据,以保障发票销售的需求。

  七、库房管理人员对保管的各种票据,必须严格把关、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擅自调动发票,更不得转借外流。参考消息合格的空白发票,要报市票证管理处处理,不得擅自销毁。

  在保管中出现的坏损、丢失,被盗等问题,应当日发现当日报市局,不得隐瞒和拖延不报。

  八、由于实行统一换版或其他原因作废的发票,库房管理人员应清点造册,集中存放,必须经市局票证管理处审查后统一销毁,不得擅自处理。

附件:  发票使用管理制度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使用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领购的发票,只限于自己使用,不准转借、转让给下属单位使用或为其它单位代开发票。

  二、用票单位和个人领购的发票,应在购领发票当时进行查验,对出现缺组、丢页、坏页、错字、错号、串格的发票,应立即退换合格发票,事后发生问题的,由纳税人自行负责。

  三、用票单位和个人应设专人管理发票,按时登记《发票分类分户明细帐》,详细记载发票领、用、存情况。按月结帐、盘点库存,做到帐票相符。

  四、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月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月报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审计双联汇总申报表。

  五、用票单位和个人凡需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附有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销货清单,无统一监制的销货清单不予抵扣税款。

  六、用票单位必须妥善保管发票不得出现失误。如出现丢失、被盗等情况,应于事发当日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挂失手续和在中国税务报办理刊登遗失声明手续。接受税务机关处罚。

  七、用单位和个人对使用过的发票存根要妥善保管,以备查核。保管期满五年后,可报经税务机关查验无误批准后,再行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销毁。

  八、用票单位和个人因政策调整需要缴销的未使用空白发票,应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经税务机关查验后监督缴销。

附件:  专用发票运输制度

  一、领取和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有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作好运输的准备工作。

  二、运输专用发票应使用全封闭车。如使用敝蓬车运输,必须加盖苫布,并用绳索捆牢。车上至少有两名押车人员,四个县区要有武装人员押车。

  三、要组织好人力搬运装卸,按所领取的数量认真清点核对箱号、箱数、做到数量和票据相符。

  四、运输过程中,要提高防范意识注意安全,时刻提高警惕。司机和押运人员不得饮酒或玩忽职守。

  五、出现问题要在事发后立即通报市局票证处,不准隐瞒不报,以便采取措施及时解决,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附件: 印刷厂发票印制管理制度

  一、发票印制及审批管理

  (一)承印发票的印刷厂必须是经省、市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的,发给省税务机关《准印证》的定点印刷厂。发票的生产车间和仓库,必须有安全防范设施,要求防火、防盗、防水、防虫。

印制发票必须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严格按市局票证管理处批准“发票印制通知单”要求的试样、规格、联次、数量、交货时间进行生产、不准擅自改动、随便生产。

  (三)未经市局票证管理处批准不得私自承揽发票印制业务,不得委托他人印制发票,也不得直接接待客户来厂印制发票。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以防发票管理失控。

  (四)对印制完工的发票,承印厂要将送货通知的回执联和票样及时转到市局票证管理处,以便做好管理资料的存档。

  (五)严格遵守市局票证管理处规定的发票结算制度,普通发票向市税务咨询事务所结算,自用发票统一向市发票管理处结算。不得私自给用户直接办理结算手续。

  二、发票生产责任制

  (一)发票的生产要由车间主任直接负责,设发票生产监督员,必须严格遵守印制发票的各项规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不得出现与印制质量标准标准不符的成品。发票的印制,自原材料投入、半成品的转移以及成品的入库,各生产环节要建立严格的交接手续。每交接环节都要认真核对、清点、登记签字,各负其责。

  (二)印制车间必须按生产通知单指令的数量、规格组织印刷,严禁超数多印。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多页、废页要登记集中存放保管,统一销毁,不得任意处理。投产用的防伪水纹纸要核对生产投入量与成品及废页相加是否相符,剩余的要办理退库,做废的检查无误后,由税务机关监督统一销毁。

  (三)对发票印制要设有发票质量检查员,检查员必须按质量要求认真检查严格把关,不放过一组不合格的发票,百分之百的保证发票质量。

  (四)发票的试样、栏次、规格、字体、字轨号、发票监制章套印位置以及色泽及清晰度等均应符合印制规定要求。票面要清晰干净、墨色均匀,线条粗细一致;内格横直线要工整。上下联栏次要对正,号码顺序不颠倒,无重号;无夹页、漏页、白页、破页、错页以及错字漏字等现象。

  (五)包装要齐整,数量要准确,对包装要注明发票种类、规格、数量、起止号码等。要贴有验收封鉴。

  (六)半成品和成品的交接,要由车间主任监督,发票质量检查人员负责,依据生产通知单数量、联数、色别、纸张以及质量要求,检查合格后双方可签字交接收。

  (七)入库成品要根据付印通知单,核对发票印制委托单位名称、发票名称、数量、起止号码、认真登记入库台帐。成品发票出库时,清点数量、核对内容要求、办理出库手续,开具发票印制成品通知单。正确登记台帐。

  三、发票印制的安全管理

  (一)经常教育职工,加强对生产发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他们的高度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以及常备不懈的安全保密思想。

  (二)加强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发票专用水纹纸、专用油墨要有安全防护措施的专库保管;发票监制章、要存入保险柜,由主管厂长负责保管发放;要建立严格的防伪专用品的领用和退库手续。

  (三)审批人员审核完的手续,交与申请印制发票企业的经办人,由经办人自行带齐手续和印刷款,到市国税局票证管理处办理批印。市局票证管理处根据分局签属的意见,要核准印制发票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用票种类、自行设计的票样是否符合发票管理规定。经核定无误批准后,由定点印刷厂印制。

  四、分局要严格掌握企业月用票量。在审批自印和申报用票计划时,必须做到准确无误,避免出现用票不足或造成积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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