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国税一字[1995]257号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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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5]257号

全文有效

1995年9月5日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根据沈国一字[1995]211、212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我市从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起进行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清理和重新认定工作。对于新办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在文件已有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

  一、对于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以后新开办的企业,应按沈国税一字[1995]21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待企业生产经营六个月后,再予以认定。在此之前,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定率征收方式征收增值税。如确因经营业务需要,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代开。

  二、新办企业在生产经营六个月以后,纳税人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沈国税一字[1995]212号文件《沈阳市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及清理条件》第二项规定,逐项予审核认定,严格掌握。

  三、审批权限

  凡下列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市国税局审批。

  1、生产经营六个月销售额,工业企业低于五十万元,商业企业低于九十万元的或者注册资本金低于五十万元(含)的纳税人。

  以上两个条件,有一项不能满足的,均应上报市局审批。

  2、生产经营六个月后,根据沈国税一字[1995]212号文件规定考核,不符合认定标准,但因特殊情况,确须认定批准的。

  3、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以下企业,需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报市局审批,除此之外的企业,凡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不能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生产经营货物50%(含)以上是供出口的。

  (2)注册资本100万元(含)以上的。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合资、迁移、合并、分户等情况而新成立的企业。

  除1、2、3项以外的纳税人,须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由各分局按规定的认定标准,严格掌握审批,并将审批情况于每月终了后七日内报市局备案。各基层局审批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工作,由综合一科负责。

  四、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新办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核定登记表;

  2、最近月份的会计报表;

  3、税务登记附本;

  4、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5、财务主管人员上岗资格证明。

  五、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可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

  六、各分局在审批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应严格按市局审批权限、审批程序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附件:

  1、新办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情况统计表(略)

  2、新办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表(略)

  3、新办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核定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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