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5]8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经全省增值税管理工作会议讨论,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一、《规定》中所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登记簿》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发放,1996年1月1日起启用。在此之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暂使用《发票购领簿》;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的结报,暂使用本通知所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结报表》。
二、各地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以便补充修改。
三、《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使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本着源泉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实行窗口集中发售、统一管理的办法。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设置和管理本地区发售窗口,原则上每个县区只设一个发售窗口,偏远地区可适当集中增设。发售窗口一般应设在申报大厅内,专用发票的发售,由票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置发售窗口,更不得委托企、事业单位或雇用临时人员承办专用发票发售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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