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一[1995]70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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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5]7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取得的定额运费发票、客运发票,不能作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凭据。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建设基金,从1995年1月1日起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铁路工附业的征税具体事项,省局另行发文明确。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申请按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要报市国税局审批。

  四、在按规定确认包装物押金逾期征税过程中,对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确需适当放宽逾期期限的,经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五、一般纳税人收购免税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仍按辽宁省税务局票证管理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农林牧水收购部门统一使用"收购发票"的通知》(辽税票[1994]10号)执行。同时要严格加强免税农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 制度。

  六、1995年1月1日以后新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本期销项税额中"货物项目"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略)及不同税率填列。

  八、为满足生产经营品种较多企业的纳税申报的需要,省局统一制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货物清单》样式(略),请按规定填写并附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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