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沈国税票字[1995]199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要求:
1.要结合这次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大检查活动,严格执行国家局文件精神。
2.对各局窗口要进行整顿,出售专用发票一定要安排税务干部来管理。
3.今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不得雇用临时人员承办。
4.加强领导,健全制度,明确职责,在专用发票保管和发售环节出现问题,造成丢失,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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