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国税票字[1995]77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5]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委托、受托异地税务机关协查问题
1.各分局每月终了7日内,从所辖企业的进项专用发票及计税、扣税赁证中抽取不少于5张的异地票样,填制《增值税专用发栗核查单》,委托销货地税务机关核查,并登记备案。
2.各分局收到市局票证处转发的异地税务机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后,除按要求核查后,应将所附的"发票填写情况传递卡"(回执),填写清楚返回市局票证处。
二、关于稽核对象选择,计划问题
1稽核检查的选户工作由各分局票证科负责,于每月5日前制定出选户计划,送达各稽查科(或税务所)进行到户稽核工作。
2.各分局每月选择的检查户数不得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5%。
3.稽核选户的重点:稽核生产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和商品流通性企业,新办、街办、校办、民政、收购业企业。
三、关于稽核检查的报表问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问题及处理情况,应汇总统计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市局票证处。
四、关于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的考核根据国税发[1995]30号文件精神对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市局1995年征管工作目标考核结果之中。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的稽核检查有关用表,由市局票证处统一印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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