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5]17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60号]《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通知》精神,现对几个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5月1日以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以外,可按[沈税一字[1994]129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若干税政问题规定的通知》中有关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供残疾人专用的货物免征增值税问题供残疾人专用免征增值税的货物,仅限于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本通知未发前,已缴的增值税给予退库解决。
三、农业产品收购单位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税额给予抵扣。
四、铁路工附业单位征、免税问题关于铁路工附业单位征、免税问题,另行通知。
五、农用水泵、家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1.农用水泵征税范围:农用水泵是指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水泵,包括农村水井用泵、农田作业面潜水泵、农用轻便离心泵、与喷灌机配套的喷灌自吸泵。其他水泵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2.农用柴油机征税范围:农用柴油机是指主要配套于农田拖拉机、田间作业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排灌机械、以柴油为燃料,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复式内燃动力机械。4缸以上(含4缸)柴油机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3.工业企业(包括商业流通企业1994年1月至4月)在本通知未下发前,销售的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普通发票按17%税率计征入库的税款,比按13%税率计算多征的税款,从1995年1月以后应纳的增值税税款中抵减。多征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多征税款=含税销售额/(1+17%)×17%-含税销售额/(1+13%)×13%4.商业流通企业批发和零售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从1994年5月1日起至1995年底免征增值税,已征的税款,从1995年1月以后应纳的增值税税款中抵扣。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进项税额,应由免税货物成本负担。
六、本通知除第一条 外,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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