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发[1995]4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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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辽国税发[1995]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辽宁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的印制和管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7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90号

文件精神,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税收征管的纳税人所需使用的普通发票,均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各市国家税务局应依据各自征管纳税人的发票年度需用计划,做好发票的均衡印制,保证及时供应。

  二、省国家税务局已核发《发票准印证》的发票定点印刷厂家,要严格按规定印制普通发票。没有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发票印制通知单》,不得印制国税系统普通发票。

  三、加强对"发票监制章"、"发票水纹纸"和"发票防伪油墨"的严格管理,要有计划、限量供应。"发票监制章"要用保险柜存放,专人负责。"发票水纹纸"和"发票防伪油墨"要设专库、专人保管。

  四、同时被国税、地税定点的发票印刷厂,对《发票印制通知单》和发票防伪专用品要作分别管理,防止混用。

  五、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原辽宁省税务局核发的《发票承印厂准印证》已失去法律效力。各市要在 1995年1月30日前,做好对原发票定点厂的清理工作,收缴《发票承印厂准印证》、"发票监制章"、"发票底纹纸",销毁发票废页、废品。清理销毁时要有登记,做到准确无误。

  六、各市接到《通告》后,要主动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抄送和传达《通告》精神,以取得配合和支持。

  七、各市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通告》。

  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争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通告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一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辽宁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的印制和管理,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围家税务总局的指示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辽宁省各级国家税务机关是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的主管部门。

  二、全省国税系统负责税收征管的纳税人所需使用的普通发票,必须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的核定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国税系统负责税收征管的纳税人所需使用的普通发票。

  三、经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批准,核定省内25家印刷厂为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发票定点印刷厂,并已核发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作,加盖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章的《发票准印证》。

  四、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发票定点印刷厂要加强对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严格执行发票印制的有关规定,对发票监制章、发票水纹纸、发票防伪油墨,要分别设保险柜、专库、专人保管。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原辽宁省税务局于1993年1月9日核发的《发票承印厂准印证》即失去法律效力。原发票定点印刷厂必须接受各市国家税务局的清理检查,包括上缴《发票承印厂准印证》、发票监制章、发票底纹纸和销毁发票废页,废品。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违反《通告》规定的,按《办法》及适用法律严肃惩处。

  七、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发票定点印刷厂名单:

  沈阳市辽中印刷厂

  辽中县东方印刷厂 辽中县民政印刷厂

  沈阳永通印刷厂

  大连税务印刷厂

  大连印刷三厂

  普兰店市久寿印刷塑料厂

  瓦房店市第二印刷厂

  工贸合营旅顺包装装璜印刷厂

  鞍山税务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印刷厂

  鞍山市立山印刷厂

  抚顺市新抚区北台小学印刷厂

  本溪市税务印刷厂

  本溪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印刷厂

  丹东市税务印刷厂

  锦州市第二印刷厂

  锦州市古塔区印刷厂

  盖州市熊岳税务印刷厂

  阜新市税务印刷厂

  辽阳印刷厂

  铁岭市新华印刷厂

  朝阳市国家税务局印刷厂

  盘锦市票证印刷厂

  兴城市国家税务局服务公司印刷厂

  兴城市印刷厂

  辽宁省国家务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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