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安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生产的预制构件和建筑材料征税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4]9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为了解决征管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基本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即无论是供本单位(企业)使用还是对外销售,一律按6%征收率征税。
二、应税货物的计税依据,如本企业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征税;没有同类产品价格的,按组成价格计税。组价公式:计税价格=基价×(1+Σ各项取费%)+材料价差。其中:1.基价=材料费(预算价格)+人工费+机械费。2.各项取费包括:其他直接费、施工管理费、临时设施费、计划利润、技术装备费、地方费用等。
三、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印...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2022〕14号)中“给予减免租金...
根据《关于公布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2〕27号)相关要求,自2022年9月1日起,我市灵活就业人员20...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
从2021年5月1日起,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企业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