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内贸易部、纺织总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明确棉花供应价格和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税一[1994]132号
全文有效
各市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内贸易部、纺织总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内贸农字[1994]166号《关于明确棉花供应价格和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文中第七条 规定的实行预交增值税的企业,如预交金额比实际应交数额大,又确需退还多交税款的,可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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