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辽宁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6.5.3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全文废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相关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1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辽宁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问:废止《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制定并公布施行的,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公告,所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0号公告亦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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