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6-03-24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化解房地产库存,加快推进“十三五”时期新型城镇化建设,为经济增长注入持续动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现公布如下:
一、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3%。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之外的其它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沈阳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辽宁省境内除沈阳市外,其他地级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辽宁省境内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办税通”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辽地税办发〔2009〕2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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