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能否为鞍山拜尔自控有限公司补办减免房产税有关问题的答复
鞍地税函〔2014〕60号
全文有效
2014-06-27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你局《关于能否为鞍山拜尔自控有限公司补办减免房产税备案手续的请示》(鞍地税开发〔2014〕7号)已收悉,经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房产税的公告》(2013年第7号)的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暂免征收该年度房产税。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凭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房产原值、职工月工资手册、残疾证及复印件、残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证明,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你局应要求纳税人补办备案手续,并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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