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国网海城市供电分公司开具POS机代收手续费征税及代开发票的问题的请示》批复
鞍地税函〔2014〕47号
全文有效
2014-06-11
海城市局:
你局《关于国网海城市供电分公司开具POS机代收手续费征税及代开发票的问题的请示》(海地税发〔2014〕3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代理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国网海城市供电分公司在向个人代理人支付手续费时,如个人代理人收入超过2万元起征点,应当代扣个人代理人应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款,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缴纳上述税款后,申请代开手续费发票,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代开发票。
2.代开发票可参照《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代征安利经销商税费款的通知》(鞍地税发[2011]81号)文件执行。(见附件)
3、国网海城市供电分公司、台安县供电分公司、岫岩县供电分公司POS机代收电费手续费分别在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鞍山市内各供电分公司POS机代收电费手续费在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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