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行建筑业注销税务登记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鞍地税函[2013]7号
全文有效
2013-02-22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经市局研究,现将建筑业注销税务登记检查有关业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鞍山市内各征收局管辖查账征收的建筑业(不含定期定额管理业户)的主机构注销税务登记(不含建筑物项目管理临时机构的注销税务登记)检查,从2013年3月1日起,调整到稽查局组织实施。
二、根据计算机综合征管系统“国标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规定,本通知规定的“建筑业”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计算机行业码47)、建筑安装业(计算机行业码48)、建筑装饰业(计算机行业码49)、其他建筑业(计算机行业码50)。
三、上述建筑业的注销税务登记检查的业务处理,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组织实施:
1、征收局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即时告知纳税人将由专业稽查机构实施注销税务登记检查。同时进行收缴纳税人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缴销《发票领购簿》,缴销未开具的空白发票,检查核实已开具的发票与计算机“综合征管系统”数据是否一致,检查已作废发票联次是否齐全等相关发票管理的业务处理及处罚。
由综合科在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注销纳税人名单上报市局稽查管理处,作为案源。综合科填制《建筑业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检查计划》,通过“FTP/稽查处/房地产企业注销”文件夹上报市局稽查管理处。
此环节征收局不能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进行计算机“综合征管系统”注销税务登记的录入处理,其它业务处理可以正常进行。
2、市局稽查管理处接到征收局上报的申请注销检查案源,经主管局长批准后1个工作日内,下达注销检查计划,按税务稽查责任区域的划分,安排专业稽查局组织实施检查。
3、稽查局接到注销税务登记检查计划后,必须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认真、高效实施稽查。检查过程和结果正常录入“综合征管系统”——稽查模块。原则上1周之内必须进户,30个工作日内应予查结。
4、稽查局于案件查结并全部执行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执行结果上报市局稽查管理处。要求附报《稽查报告》、《稽查结论》或《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及入库凭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5、市局稽查管理处接到稽查局上报的注销检查结果,经主管局长批准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转相应征收局,同时附《稽查报告》、《稽查结论》或《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及入库凭证复印件一份。
6、征收局综合科接收到市局稽查处下达的有关稽查局结案资料以后,即时按规定启动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工作程序,进行有关计算机“综合征管系统”业务处理。其中注销税务登记检查工作部分,使用稽查局做出的检查结论,检查档案资料使用稽查局的《稽查报告》、《稽查结论》或《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及入库凭证复印件存档,征收局只进行简单的业务流程处理。
7、稽查局、征收局注销检查、注销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案件按照各自的档案归档要求分别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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