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金融业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营地税函〔2015〕101号
全文有效
2015-10-26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金融业纳税申报期限,防范税收风险,保证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强化税收分析,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金融业纳税申报期限统一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申报期限为季,应按季申报缴纳。
二、其它税费种纳税费期限为月,应按月申报缴纳。
三、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金融企业纳税申报期限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各单位要于12月30日前完成修改,并通知纳税人。
(联系单位: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 联系电话:285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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