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15]3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税乎网站09-29评论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辽政发[2015]39号                    

全文有效

2015-9-11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文件精神,按照《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部署,结合辽宁实际,现就我省深入推进“三证合一”、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将现行的由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统一受理,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联动审批、限时办结、核发加载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三号”登记模式),改为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部门直接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并将办理时限由8天压缩到3天以内。同时,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适用范围从企业扩大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企业)。(省工商局牵头,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配合)

  二、统一“一照一码”登记条件和登记流程

  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企业“一照一码”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向“工商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工商登记机关审核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的统一代码和基本信息。办理注销时,企业需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省工商局牵头负责,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配合)

  工商部门应当在核准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将登记基本信息通过全省“三证合一”综合登记业务系统平台共享给质监、税务部门,实现数据交换,信息互认。税务部门要及时更新内部业务管理系统的企业登记基本信息,确保内部管理业务有序衔接。(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分别负责)

  依托全省网上审批平台,积极推进企业“一照一码”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2016年底前实现全省范围内“一照一码”网上办理。(省政府办公厅、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三、有序推进已登记企业向“一照一码”的平稳过渡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向新设立企业、变更企业发放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到2017年底前完成已登记企业(包括已领取“一照三号”营业执照和未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企业,下同)向“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过渡。(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已登记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在办理变更登记时,由工商部门直接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营业执照,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由工商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证照。(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已登记企业在2017年11月底前未发生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且未被工商部门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持“一照一码”换发申请表,向工商部门办理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手续。(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实现改革成果互认共享

  全省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一照三号”营业执照,对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一照三号”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梳理本部门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与“一照一码”、“一照三号”登记模式相冲突的,尽快在制度框架内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会同政府法制办负责,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发部门负责)

  五、加强信息技术支撑保障

  建设全省统一代码数据库,建立质监、工商部门统一代码重错码核查机制,定期通报赋码和信息回传情况,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配合)

  改造升级全省“三证合一”综合登记业务系统平台,实现全省各级工商部门登记企业统一代码等基本信息到全省统一代码数据库的回传,以及与全省各级税务部门的数据自动交换和数据共享,推动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省工商局牵头,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改造升级全省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现有业务管理系统,确保“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顺利实施和税务部门后续内部管理业务有序衔接。(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分别负责)

  六、加强组织领导保障

  省政府决定由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商事制度改革组负责推进全省“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省工商局、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政府法制办为具体成员单位。(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商事制度改革组牵头负责)

  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保障。(各市、县政府负责)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搞好分工协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加强培训宣传保障

  要围绕“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开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登记业务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分别负责)

  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及时向社会公众宣传“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组织对改革内容宣讲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根。(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分别负责)

  各地区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相关部门。本意见实施前省政府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印...

辽税函〔2022〕98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给予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导》的通知

辽税函〔2022〕98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给予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导》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2022〕14号)中“给予减免租金...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10月批扣时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10月批扣时间的通知

根据《关于公布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2〕27号)相关要求,自2022年9月1日起,我市灵活就业人员20...

辽医保发〔2022〕9号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辽医保发〔2022〕9号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从2021年5月1日起,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企业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