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2009]92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流转税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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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流转税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2009]92号                            

全文有效

2009-5-8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流转税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法规

  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新修订的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税收政策,不得擅自变通,切实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1、认真界定境内营业税应税劳务,对“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情况,严格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对“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等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3、掌握好有营业税纳税义务单位的范围。

  除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不再使用“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这一概念。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4、认真执行建筑业营业额的新规定。

  除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5、认真执行新的差额征税规定。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认真执行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夯实征管基础,创新行业管理方法

  1、加大对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的征管工作力度。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项目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70号)要求,积极推行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对贯彻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操作规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解决,不断完善项目管理系统,规范房地产和建筑业的税收征管工作,确保其税收应收尽收。

  2、加强对交通运输业税收的征管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和省局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一系列制度规定。全省道路运输业税收转由委托运输管理部门代征,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配合运输管理部门做好代征工作,会同局内相关处室和有关部门研究具体的代征办法,不断完善新开发的货物运输管理代征软件,确保有效控制税源和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加强对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和年审工作,充分利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数据,完善自开票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票表比对”工作。

  按照总局“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的税收管理工作思路,按时上报货运发票的汇总信息,提高我省货运发票的开具和比对质量。

  3、继续规范餐饮、旅店等服务业税收的征收管理。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已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餐饮、旅店业纳税企业的纳税监管,尤其是对纳税波动较大的企业,应重点实施跟踪管理;对实行查实征收或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企业,也要通过非定期的检查和重点调研等加强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库。

  4、继续加强对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盈利医疗机构的税收征管工作。要通过开展专项检查和排查等,做好税务登记,规范税收申报,加强税收监管。

  5、加强营业税与发票使用的比对管理。对纳税人代开发票和领购发票金额与营业税申报收入和纳税人定额进行逻辑校验,保证纳税人申报收入的真实性。

  三、加强国际税源管理及其他涉外税收工作

  1、加强资本弱化反避税管理

  资本弱化反避税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接受关联企业方债权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或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涉及地税业务主要体现在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交易原则确定利率问题。利率高低直接影响利息额度,从而影响营业税税额。资本弱化是国际税源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地要加强对各类涉外企业从国外借入资金的监管。

  2、加强非居民企业和“走出去”企业管理

  针对非居民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产生的税源比较分散以及以往缺乏规范性税收管理的现状,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等若干文件。因此,各地必须要对非居民实施具体有效的税收管理。

  对售付汇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支付大额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劳务费实施重点调查,特别是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发布后,营业税征税地不再划分为境内境外,只要是提供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均应缴纳营业税。如: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为境内单位提供设计、咨询等劳务,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所得以及“走出去”企业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等,按照新条例细则规定都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为此,各地要积极地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有效地开展税源调查工作,加强对这部分税源的征管。

  3、防范滥用税收协定

  为了促进技术、资本、劳务等的国际交流,避免重复征税,我国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纳税人适用税收协定实际上就享受了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就等于丧失国家的税收主权。既要保证我国居民很好地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也要防止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滥用税收协定。各地要按照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08]282号)要求,对开具工作实施有效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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