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契税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5-6-1
为保证税收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开展“涉税中介”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90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开展“涉税中介”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5]114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再次开展“涉税中介”自查清理工作情况的函》(辽地税函[2015]127号)的要求,现将《关于印发〈契税计税依据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发[2009]61号)中《契税计税依据核定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纳税人对核定计税依据有异议,可要求纳税人到征收机关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核定”废止,并自此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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