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地税函[2014]158号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缴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缴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函[2014]158号                        

全文有效

2014-12-5

各直属局(不发直属分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经营者依法开具发票行为,保障发票摇奖的顺利进行,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停止使用2014年以前版《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5年1月1日起,2014年及2014年以前版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停止使用。2015年1月1日前开具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报销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

  二、各基层局在2014年12月15日前开始发售2015年版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发售《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审批时,应同时对纳税人库存未使用的2014年及2014年以前版的发票进行验旧并缴销,并按照实际情况填写《XX(纳税人名称)缴销发票明细表》(附件1),验旧、缴销的发票数据要在“金税三期”中进行相应处理。纳税人在领购2015年版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后即可使用。

  三、各基层局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清点本局库存的2014年及2014年以前版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按照实际情况填写《XX税务局缴销发票明细表》(附件2),同时在“金税三期”中完成相应的发票数据缴销。1月10日前将《XX税务局缴销发票明细表》上报市局发票管理所,1月15日后可组织人员对库存的2014年及2014年以前版《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进行销毁。

  四、各基层局在2015年1月1日以后要组织人员对所管理纳税人库存未验旧、缴销的2014年及2014年以前版《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进行清点,清点工作应在1月15之前完成,1月15日以后市局将在“金税三期”后台对纳税人留存的2014年及2014年以前版的空白《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印...

辽税函〔2022〕98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给予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导》的通知

辽税函〔2022〕98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给予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导》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2022〕14号)中“给予减免租金...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10月批扣时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10月批扣时间的通知

根据《关于公布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2〕27号)相关要求,自2022年9月1日起,我市灵活就业人员20...

辽医保发〔2022〕9号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辽医保发〔2022〕9号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从2021年5月1日起,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企业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