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缴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函[2014]158号
全文有效
2014-12-5
各直属局(不发直属分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经营者依法开具发票行为,保障发票摇奖的顺利进行,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停止使用2014年以前版《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5年1月1日起,2014年及2014年以前版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停止使用。2015年1月1日前开具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报销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
二、各基层局在2014年12月15日前开始发售2015年版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发售《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审批时,应同时对纳税人库存未使用的2014年及2014年以前版的发票进行验旧并缴销,并按照实际情况填写《XX(纳税人名称)缴销发票明细表》(附件1),验旧、缴销的发票数据要在“金税三期”中进行相应处理。纳税人在领购2015年版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后即可使用。
三、各基层局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清点本局库存的2014年及2014年以前版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按照实际情况填写《XX税务局缴销发票明细表》(附件2),同时在“金税三期”中完成相应的发票数据缴销。1月10日前将《XX税务局缴销发票明细表》上报市局发票管理所,1月15日后可组织人员对库存的2014年及2014年以前版《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进行销毁。
四、各基层局在2015年1月1日以后要组织人员对所管理纳税人库存未验旧、缴销的2014年及2014年以前版《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进行清点,清点工作应在1月15之前完成,1月15日以后市局将在“金税三期”后台对纳税人留存的2014年及2014年以前版的空白《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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