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购物广场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沈地税函[2013]52号
全文有效
2013-6-6
沈阳市铁西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购物广场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沈铁地税发〔2013〕6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回复如下: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125号)第二条规定“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出租房屋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出租摊位、柜台等的,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依据上述规定,经调研并与省局沟通,原则同意你局意见。即对各类市场中出租方式经营的营业场所虽然有各种形式的隔断,但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房屋,仍属于摊位、柜台,应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但对于出租的经营场所有独立产权或出租的经营场所对市场(商场)外独立开门相对独立经营的,应认定为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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