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新华保险费专用发票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2]240号
全文有效
2002-7-22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套印保险费专用发票的请示》(新保沈发[2002]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时使用《首期保险费专用发票》、《保险费专用发票》、《团体险保险费专用发票》和《续期保险费专用发票》。
首期保险费专用发票》限于开展个人保险业务收取首期保险费时使用:《保险费专用发票》限于开展人身意外伤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收取保险费时使用;《团体险保险费专用发票》限于开展团体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时使用;《续期保险费专用发票》限于开展个人保险业务收取续期保险费时使用。
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所使用的《首期保险费专用发票》、《保险费专用发票》、《团体险保险费专用发票》和《续期保险费专用发票》是唯一合法的报销凭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用票单位使用其它票据作为报销凭证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保险费发票管理制度,对领用、保管、发放保险费发票分类登记入账。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如拓展新的保险业务,需申请使用新的保险费发票及总公司修改保费软件而需改变保险费发票票样时,须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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