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杨某是否应承担转让方税费问题的批复
沈地税函[2014]161号
全文有效
2014-12-9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关于杨某是否应承担转让方税费的请示》(沈地税直发〔2014〕8号)收悉。经请示省局,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第二条规定,“加强销售发票管理。在契税纳税申报环节,各地应要求纳税人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受理后将发票复印件作为申报资料存档;对于未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应要求其补送,否则不予受理。”
请你局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对杨某在存量房交易环节涉及的税费问题进行处理。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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