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11〕8号
全文有效
2011.1.21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本地税发[2010]1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建筑业纳税人如未取得预收款,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虽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确定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即建筑工程完(竣)工、验收或工程交付使用的当天。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印...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2022〕14号)中“给予减免租金...
根据《关于公布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2〕27号)相关要求,自2022年9月1日起,我市灵活就业人员20...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
从2021年5月1日起,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企业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