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发[2012]44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局代收省级单位工会经费[筹备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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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局代收省级单位工会经费[筹备金]的通知

辽地税发[2012]44号                      

全文有效

2012-6-4

省直机关工会工委、省(中)直企业工会工委、沈阳市总工会、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社保费征收局: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及工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规范工会经费的代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地税局为工会经费代收主体的通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和时间

(一)原由省直机关工会工委负责收缴工会经费的省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自2012年7月1日起由省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负责征收,此前发生的欠费等事宜由省直机关工会工委负责追缴及处理。

  (二)原由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代省(中)直企业工会工委征收的工会经费自2012年7月1日起由省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负责征收,此前发生的欠费等问题由省(中)直企业工会工委、省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负责追缴及处理。

  二、有关要求

(一)省直机关工会工委、省(中)直企业工会工委与沈阳市地税局、省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在交接工作中要相互支持、密切协作,确保交接工作顺利完成,不出差错。

  (二)省(中)直企业工会工委、沈阳市总工会要在交接过程中将所涉及的各项资料和工作情况交接细致、准确、清晰。同时,做好与缴费单位的沟通、协调和宣传工作,统一思想、明确要求,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交接工作。

  (三)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省(中)直企业工会工委将现有缴纳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基础信息核准后,提供给省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

  (四)省直机关工会工委、省(中)直企业工会工委、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在此次交接及今后工作中,要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若干规定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183号)提出的要求,做好各自工作,依法确保工会经费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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