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关闭破产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时间界定和有关待遇的批复
辽劳社[2006]100号
全文有效
2006-8-14
铁岭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对调兵山纺织厂破产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间界定的请示》(铁市劳社发[2006]71号)收悉,现就有关请示回复如下:
一、关于关闭破产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间界定问题。自地方法院下发企业关闭破产《民事裁定书》之日起,即为该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间。
二、关于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和执行社会保险相关待遇问题。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相关待遇标准,按企业关闭破产当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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