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辽宁省邮政公司等四家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全文失效
2014-1-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8号)的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确定的原则,现就辽宁省邮政公司等四家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邮政公司和辽宁省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其下属的市级(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辽宁省邮政公司和辽宁省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辽宁省邮政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名单已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企业所得税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辽宁省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明确,辽宁省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
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和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二级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管理应按国税函[2010]184号第一条规定执行,由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下属市级(三级)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无下属分支机构。
三、上述四家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办理。
四、辽宁省邮政公司和辽宁省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市级(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省局确认。今后新增二级分支机构,由企业出具说明文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不再另行发文公布。新增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在设立当年,由子公司统一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下属市级(三级)分支机构由省局确认,市级以下分支机构由各市局确认。今后新增分支机构,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由二级分支机构将有关情况附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五、上述四家公司自2013年起适用本公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完成相关数据信息系统维护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略)
1.辽宁省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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