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全文有效
2013-09-09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9号)有关要求,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此项税收减免无需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二、凡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免征免税月份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对一个征期内多次申报的纳税人,税收征管系统增加累加申报功能,自动累加月营业额。
四、在原《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内增加减免原因代码0302815,项目名称为“小微企业减免税”。
特此公告。
附件:
1.征管系统营业税营业收入未达2万元减免申报操作说明
2.关于部分小微企业使用办税通升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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