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3-5-30
现对关于停止执行省局《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事项公告如下:
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地区反映省局《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2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备案事项有关资料,擅自执行备案事项的,检查人员应结合税务检查或税务约谈其他项目一并就纳税人已执行的备案事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认可纳税人的处理结果,只就其未按规定报送备案资料的行为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不符合规定的,检查人员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做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内容,与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第二款“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的规定不符。经研究决定,省局《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内容即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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