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2-6-18
为严格依法治税,提高税收收入质量,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确保税款应收尽收和及时入库,市局决定对耕地占用税管理流程进行统一规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涉及耕地占用税征收的基层局,均须按照有关要求对耕地占用税留存要件进行统一规范,并依照要件确定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
二、有关要求
(一)经批准占用耕地
应根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提纲》(沈地税发〔2008〕54号)第九条,审核相关要件,履行程序后按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审核相关批件应包括省、市政府批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按照市政府批件标明的征用农用地面积确定计税依据。其中,有《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按照《建设用地批准书》记载的用地单位和下发时间确定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没有《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应由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并说明用地时间,以确定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法提供举证材料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市政府批件下发时间。
(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
由于没有正式文件对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情况需提供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进行明确,市局按照征管实际,要求基层局暂按以下意见办理。
1.需留存相关材料。原则上应提供区(县)土地局的证明材料,与村民签订的拆迁协议、补偿证明和施工合同等能够证明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证据。区(县)土地局的证明材料中应包括占用土地性质是否属农用地、实际用地人、占用面积和占用时间,按照证明材料中相关内容确定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到实地核实纳税义务人申报情况是否属实。
(三)其他
对今年以来已征收(入库)的耕地占用税应留存要件不齐全的,要求于6月30日前补全要件,否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办理退税手续,退还已征收(入库)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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