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12]11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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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2]11号                          

全文有效

2012.1.11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耕地占用税减免,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并由省地方税务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减免税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其中:减免税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由省地方税务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的耕地占用税减免、减免税额300万元以下的契税减免,其备案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二、受理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备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公示办理减免税备案的业务程序和所需的减免税证明资料,指导纳税人填写减免备案表(附件1、2)一式四份,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办理减免税备案需提供的减免税证明资料(附件3、4),要求纳税人在相关资料每页的空白处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名章并装订成册。

三、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按照管理权限逐级进行备案

由县(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备案的,主管县(区)地方税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减免税备案手续,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备案的,应由主管县(区)地方税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整理好的备案资料报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减免税备案手续,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备案的,应由主管县(区)地方税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整理好的减免税备案资料提出调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省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减免税备案手续,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将减免税备案情况及时录入税收征管系统备查;并凭减免税备案手续通知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03]114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申报)表(略)

2.契税减免备案(申报)表(略)

3.耕地占用税减免证明资料

4.契税减免证明资料

附件3 审核耕地占用税减免所需的相关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政府土地批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计委批准立项文书;

5、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6、占用耕地的补偿协议合同;

7、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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