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新老征管办法衔接过程中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1]297号
全文有效
2011.12.26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3号,以下简称《新征管办法》)已于2011年11月份下发,《新征管办法》对我省现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计费依据、纳费时间、缴费凭证和缴库方式等内容均进行了全面调整,自2012 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省局正在按《新征管办法》的要求将维护费征管工作纳入省局“金税三期”征管系统,现将新的维护费征管系统开发上线前全省维护费征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的维护费征管系统上线前,各地可按原维护费征收管理体制(包括计费依据、票据使用、缴库方式等),继续征收2011年度以前纳费人应缴维护费。
二、2012年纳费人应纳维护费待省局新的维护费征收管理系统上线后,按《新征管办法》相关规定一次性补征,并不予加收滞纳金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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