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土资发[2010]160号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辽宁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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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辽宁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10]160号                    

全文有效

2010.8.27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辽宁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规范征收程序,促进应收尽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制度

采矿权人应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994)第150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06]446号)及时足额上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每个月应向矿产资源补偿费执收部门申报应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次月10日前将《采矿权人申报矿产资源补偿费月报表》(见附表1)报于执收部门。

  二、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月报及年报制度

1、各市局每月要对本地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进行汇总,次月20日前将《    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月报表》(见附表2)报于省厅。

2、各市局每半年应填写《    年矿山企业纳费情况统计表》(见附表3),7月31日及次年1月31日前报于省厅。

  三、有关问题说明

1、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06]446号)第七条规定,对未核定开采回采率和难以考核实际回采率的采矿权人,其开采回采率系数值应为1-1.5。具体系数由执收单位根据实测等有关情况核定。

  2、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994)第150号)第三条规定,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四、各市局要高度重视,采取巡查、审计和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等有效措施强化监督力度,促进全面征收、足额征收,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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