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函[2009]151号
全文有效
2009.11.10
各区、县(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9〕2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退税申请后,应对其进行纳税评估,并填写《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纳税评估表》(见附表),对销售额变动率及增值税税负率指标正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市局业务流程要求办理退税审批。对指标异常的,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办理。
二、我市增值税销售额变动率评估异常指标暂定为±50%;增值税税负率评估异常指标暂定为±30%。
三、自2009年9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即征即退企业退税申请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其实施纳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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