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桃仙机场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10]138号
全文有效
2010.6.24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桃仙机场及空港物流相关营业税涉税事宜的请示》(沈地税发[2010]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解决沈阳桃仙机场同时由两家企业为航空公司提供地面服务而产生的业务交叉问题,沈阳桃仙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仙机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共同出资组建了沈阳空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由物流公司统一从事沈阳桃仙机场航空地面服务中的货物服务业务。
由于该公司从事的只是航空地面服务的一个子环节,目前很难与各航空公司单独签订相关协议并结算收入,所以物流公司只能借助桃仙机场代其与各航空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并结算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经研究,桃仙机场应向各航空公司全额收取费用并全额开具发票,并以其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物流公司的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扣除凭证为向物流公司取得的发票。物流公司以向桃仙机场取得的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并按取得的收入向桃仙机场出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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