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全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运输管理部门代征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8〕131号
全文有效
2008-12-23
各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有效控制税源和确保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辽宁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省地方税务局、省交通厅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运输管理部门代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提供道路运输业务、取得运营收入,并应在辽宁省境内缴纳道路运输业税收,经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为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的纳税人,由其车籍所属地的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代征其应纳的道路运输业税收。
二、道路运输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应当按照《辽宁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向受托的运输管理部门发放《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代征证书》;双方应签订《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中的职责与权限。其中:
(一)地方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和权限是:
1、确定委托代征对象、区域、范围、征收率、税额、环节、税款的解缴方法和期限、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建立、使用和保管规定等并提出开发代征软件系统的需求;
2、开放地方税务部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后台数据库端口;
3、对运输管理部门的代征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4、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进行处罚;
5、按规定支付运输管理部门代征手续费;
6、其他应属于地方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二)运输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1、按照地方税务机关所确定的代征对象、区域、范围、征收率、税额、环节、税款的解缴方法和期限、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建立、使用和保管规定等开发相应代征软件系统进行代征;
2、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开展代征工作,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代征税收报表、报告代征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3、要求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
4、委托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权限。
三、其他具体代征事宜另发文明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全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交通征稽部门代征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3]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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