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8〕129号
全文有效
2008-12-19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有力地支持我省经济发展,调动广大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鼓励更多的人自主创业和再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月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由原月营业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按次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仍按国家每次营业额100元的规定执行。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妥善解决征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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