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关于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7.31
各县、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科室:
为全面推进税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落实,进一步规范盘锦市税务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保障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确保税务执法公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税发〔2019〕78号)要求,现将盘锦市税务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标准明确如下:
单位 |
罚款数额较大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
税款数额较大的税务行政征收决定(含社保费) |
备注 |
盘锦市局 |
300万元(含) |
经市局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做出的征收决定 |
|
第一税务分局 |
2000元(含) |
5万元(含) |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上级执法督察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及其他应予法制审核行为 |
第二税务分局 |
2000元(含) |
5万元(含) |
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上级执法督察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及其他应予法制审核行为 |
县(区)局 |
2000元(含) |
5万元(含) |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上级执法督察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及其他应予法制审核行为 |
稽查局(包括市稽查局及跨区域稽查局) |
所有稽查案件 |
所有稽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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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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