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9.8.5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2号)附件中第四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9-08-08
信息来源:沈阳市税务局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执法依据统一规范。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全文废止《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原文大部分内容已废止,其中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已被新文件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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