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地税征[1998]第97号锦州市地方税务局、锦州市邮政局关于印发《锦州市地方税务专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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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地方税务局、锦州市邮政局关于印发《锦州市地方税务专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锦地税征[1998]第97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2月18日

各县(市)区地税局、邮政局,市地税局直属各分舄、稽查局、市局涉外处,市邮政各分局(所):

  为了深化我市地方税收征管改革,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7]147号)文件精神,现将《锦州市地方税务专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行税务专邮是深化我市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办税效率,规范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缓解办税服务场所压力,方便纳税人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机关和邮政部门要提高对税务专邮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和省局的统一要求,认真做好税务专邮工作。

  二、密切配合,认真部署

  实行税务专邮是一项涉及面广、部门间业务衔接性强的工作。各级地税机关与邮政部门要加强配合,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部署好税务专邮工作,注意解决好税务专邮工作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在市地税局和市邮政局的领导下,有条不紊地做好税务专邮工作。

  三、认真辅导,搞好试点

  税务专邮工作是一项新生事物,在试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局决定今年先搞税务专邮试点,明年在全市逐步推广,各地要做好税务专邮的准备工作,凡是被确定为税务专邮的试点单位,要认真组织辅导,尤其是要做好纳税人纳税邮寄申报的辅导工作,保证税务专邮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将在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地税局、市邮政局汇报。

  四、税务专邮支书及信封的使用

  鉴于省局己对税务专邮信封、税务特快专递信封、《邮寄申报申请审批表》(附后)和税务专邮《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附后)的样式已确定完毕,并由市地税局统一组织印制发放,所以各地不得自行印制税务专邮用品。

  税务专邮试点工作从1998年10月开始。

  附件:锦州市地方税务专邮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邮电部联合制定的《邮寄纳税申报办法》、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和辽宁省邮电管理局联合制定的《辽宁省地方税务专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税务专邮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境内,通过税务专邮寄递方式传递涉税证表资料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地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邮政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专邮资格认定机关资料

  (-)限期纳税通知书;

  (二)税务检查调取帐簿通知书;

  (三)提前缴纳税款通知书;

  (四)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五)税务处理决定书;

  (六)行政复议决定书;

  (七)税法公告;

  (八)其他税务文书或涉税文件。

  第六条 税务专邮纳税申报的办理

  1、凡符合税务专邮条件要求采取邮寄形式办理的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填报《邮寄纳税申报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通过税务专邮形式邮寄涉税证表、资料,办理纳税申报。

  2、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行通过税务专邮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3、纳税人应在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的交寄手续。税务代理机构在代理邮寄申报时,应采取一户一件的形式进行交寄。

  4、纳税人需要延期邮寄申报的,应当在法定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第七条 税务专邮邮件

  税务专邮邮件分为平常函件、挂号函件、特快专递邮件。税务专邮邮件(除平常函件外)一律为给据邮件。

  实行税务专邮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有关证表、资料,须使用税务特快专递邮件。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送达的税务文书或涉税资料可使用平常邮件、挂号函件、特快专递邮件及商函等服务方式。邮寄送达税务文书须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第八条 税务专邮邮资

  (-)平常函件每件0.5元;

  (二)挂号函件每件1元;

  (三)有《送达回证》的挂号函件每件2元;

  (四)特快专递邮件每件4元;

  (五)有《送达回证》的特快专递每件5元。

  第九条 邮资费用支付形式

  (一)地方税务机关邮资费用支付形式:

  地方税务机关邮资费用采取邮资总付的形式进行,每月各县(市)区地税局与当地邮政局结算一次,市直属一、二分局,稽查局由市局与市邮政局结算。

  (二)纳税人邮资支付形式:

  纳税人邮资费用支付形式采取自行就近到邮局(所)交寄或由邮政人员到户揽收时收取。

  第十条 税务专邮交寄和收寄

  (-)地方税务机关税务专邮

  1、大宗邮件可采取由邮攻部门到户揽收的形式进行;

  2、特快专递专邮由地方税务机关用电话185号通知邮政速递局派员到税务机关收取;

  3、税务专邮函件由邮政局派邮递员到税务机关收取;

  4、税务机关在交寄税务专邮邮件时,应要求收寄人员在逐件核对无误后,在《并寄大宗挂号函件清单》或《交寄大宗快递(件)清单》上签字,并将第三联留存,以此做为邮资结算凭证。

  (二)纳税人税务专邮

  1、纳税人税务专邮交寄采取自行就近就便到邮局(所)交寄;

  2、地方税务局将纳税邮寄申报纳税人名单交付给邮政局,邮政局在纳税人纳税申报期内与纳税人联系,然后邮政局派员到纳税人处收取税务专邮邮件;

  3、纳税人可通过电话185号通知邮政速递局派员到纳税人经营场所收取税务专邮邮件。

  (三)税务专邮邮件,邮政部门采取到户揽收或窗口收寄方式进行收寄,邮政部门到户揽收邮件免收揽收服务费。

  (四)税务机关、纳税人应指定专人负责税务专邮邮件的交寄和接收工作。

  (五)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寄送的税务特快专递邮件,不得通过信箱、信筒直接进行交寄。

  (六)税务专邮邮件封面上收寄人地址、姓名和邮政编码等事项按邮电部门规定书写,由于地址书写不清致使邮递人员无法投递的,邮政局应在两日内将此邮件返回收件人所在地当管地税局,地税局负责更改和交寄。

  第十一条 税务专邮邮件收据的开具

  对于税务专邮邮件,邮政部门无论是采取到户揽收,还是窗口收寄方式均须向交寄人开具收据。

  纳税人应妥善留存税务专邮邮件交寄收据,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 税务专邮邮件的投递

  (-)邮政局在投递税务特快专递邮件时,要按照:当天上午11点前收寄的当天投递,当天下午收寄的次日上午投递的规定及时准确投递到户;

  (二)税务机关交寄的税务专邮邮件,邮政部门要在1至2日内投递到户。

  第十三条 邮政部门向纳税人投递税务专邮邮件时,应要求纳税入在《税务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并将《税务送达回证》在2日内传递给交寄税务机关存档。

  第十四条 税务专邮邮寄日期的确定

  (-)纳税人的纳税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二)税务机关以邮寄方式送达的税务文书,以《税务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对于纳税人拒收税务专邮邮件的,投递员应要求收件人在《税务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及日期。收件人拒绝注明的由投递员代注,经邮政检查人员到现场核实后在《税务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将专邮邮件留置在纳税人处,则视为已送达,并以投递时间为税务文书送达日期。

  第十五条 税务专邮信封

  (-)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和邮电部所确定的专用信封。信封为白色胶版纸质信封,信封封面印有:“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徽标”、税务徽标”、纳税申报专用”、纳税人识别号”的字样和图案。

  (二)税务专邮函件信封为普通大型7号信封,在信封右上角标有“税务专邮”字样的标记。

  第十六条 税务专邮的有关责任规定

  (-)实行税务邮寄申报的纳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1、在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内,未办理邮寄申报的;

  2、邮寄的纳税申报报表及符列资料不全的;

  3、其他违反邮寄纳税申报时限规定的情形。

  (二)实行邮寄申报的纳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税务专邮资格。

  1、未按期办理邮寄纳税申报,而且逾期不改正的;

  2、连续两次未按期办理邮寄纳税申报的;

  3、财务记帐、会计核算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

  4、经税务机关检查,有偷税、欠税(税务机关批准缓缴的除外)和其他税务违法、违章行为的。

  (三)因邮电部门责任,造成税务专邮邮件丢失,损毁的,未按规定时限按期投递并给税务机关工作造成困难的,邮政、部门应按照现行邮政法规规定予以赔偿。

  (四)因税务机关专邮人员责任,造成税务专邮邮件逾期未寄或收寄后未及时转送有关部门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地税局和市邮政局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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