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我市实行普通发票专用章的通知
沈地税票[1998]324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发票管理工作,扼制利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以及违章 使用普通发票的行为,有力打击假发票的印制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省地税局[1997]180号文件关于填开发票时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的规定,市局决定从1999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启用普通发票专用章 。现将有关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 的适用范围、审批及刻制
1、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填开普通发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含涉外),必须刻制发票专用章 。
2、发票专用章 由市地税局统一刻制。需要刻制发票专用章 的单位和个人持发票购领簿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刻制发票专用单申请表》(附后)一式三份,填好后交送主管地税机关。由各基层局汇总后于1999年1月10日前报送市地税局票证处。
二、发票专用章 的形状、尺寸、内容及数量发票专用章 为椭圆形,长50mm宽40mm,边宽为1mm,正中用两条 相距6mm横线分为3部分,上部分为企业的全称,中间部分为“发票专用章 ”字样,下部分为纳税人的15位登记号码(个体为18位)。如需刻制多枚,可在“发票专用章 ”的下方,空处刻制序号(1)(2)(3)……以示区别。
三、发票专用章 的价格经市物价局沈价发[1998]244号文件核准,发票专用章 的售价为3 0元/枚(企业或个人上报《刻制发票专用章 申请表》的同时收取,并开具工本费收据)。
四、发票专用章 的刻制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开始,自1999年2月1日起正式启用,届时凡填开使用普通发票的企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的视为无效发票。
五、企业停、废业时发票专用章 要一律上缴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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