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复辽宁省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1998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8]20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复辽宁省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1998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的通知》(财工字[1998]2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对以税还贷、组织收入、清理欠税的认识,在具体工作中,要切实把以税还货与组织收入、清理欠税紧密挂起钩来,并积极做好企业还贷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以税还贷政策规定,全面检查还贷企业的税收情况,对企业应缴增值税和消费税要积极催缴组织入库。对当年尚有欠税以及有陈欠税款未做补欠计划或做了补欠计划,未按计划缴纳税款的,务请抓紧督促检查,确实做到年税年清,落实陈欠补交计划。否则,在具体办理还贷时限内,在其审批表上要签署相应意见,并附报《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统计表》,经审核盖章 后上报省国税局。
三、外汇借款以税还贷是一项与组织收入密切相关、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负责,层层把关,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1998年以税还贷的审核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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