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抓好增值税政策、措施落实,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规定的通知
辽国税传[1998]4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新税制实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增值税政策法规及征管措施,特别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和专用发票使用、填开、领购等管理方面都做了具体的规定,这些政策和措施,对严格一般纳税人认定和专用发票管理,维护税收秩序,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检查发现,利用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在我省仍然时有发生,有的情节十分严重。
从国税部门内部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1.违反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擅自放宽认定标准,甚至认定一般纳税人时,不经实地考查,将无资金、无经营场所、无经营业务的“三无”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违反发票发售规定,让非税务部门代售发票,既不按规定履行专用发票领购手续,也不按规定实行限量发售和验旧购新,以至发票流入犯罪分子手中,为利用专用发票犯罪提供可乘之机;3.违反发票使用和开具规定,对暂定一般纳税人未实行监开代管,将发票直接发售给企业,甚至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非法代开;税务部门未按规定的征收率开具和征收税款,造成虚开发票;4.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疏于管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发票管理混乱;部分税务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参与虚开代开专用发票违法活动,影响极坏;5.对违反税法行为,不能及时报上级税务机关,隐瞒包庇纵容,以致造成严重后果。所有这些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严重注意、高度重视。为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保证新税制顺利运行,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进一步加强税务部门内部管理,省局再次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税务部门和税务干部要切实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纪观念,提高依法治税的自觉性。要坚定不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务院提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十六字方针,维护国家税法,讲政治,顾大局,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做斗争。
二、严格税务执法,切实保证增值税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增值税及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准确理解和正确执行增值税政策法规,切实管严管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专用发票,真正把增值税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一是,严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关。严格按规定对认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要实地查验,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坚决予以清除,防止犯罪分子套购发票。二是,进一步抓好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落实、按规定从严管理专用发票。对纳税人发售发票,要严格执行验旧购新和限量发售制度;严格对暂定一般纳税人实行监开代管制度;按规定由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必须由在职税务干部依法开具,严禁将专用发票委托其他部门开具与管理。违者,给予政纪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税务部门内部管理。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有关政策规定,总结管理的经验和教训,找出存在的问题,堵塞管理上的漏洞;特别是对增值税管理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要定期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防止重大案件的发生。
四、切实加大查处力度。对涉及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线索即予查处,并要及时与公安、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予以严厉打击;对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和管理不善,造成有法不依,玩忽职守,参与利用专用发票;已罪的少数“害群之马”,决不姑息养奸,一定要从重处理,严惩不贷。
五、严格执行专用发票案件上报制度。各级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做好案件上报和查实工作,对有案不查或只查不报、隐匿案情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应迅速贯彻落实到各级国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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