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地税发[1998]20号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税收和发票管理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税收和发票管理的通知

沈地税发[1998]20号

全文有效

各县、区地税(分)局、交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种培训活动应按营业税税目"文化体育业"3%税率征收营业税,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套有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章 的发票。为使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的税收管理和发票管理纳入标准化、规范化的轨道,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培训学校(班)在办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资审证明后,应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凭《税务登记证》和物价局《收费许可证》,到主管地方税务局购买《发票领购簿》、《发票使用登记台帐》、《发票使用月报表》,尔后购买专用发票。

  三、各培训学校(班)收费,必须使用由税务机关和交通部门统一设计套有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章 的专用发票,不得使用其他票据代替填开。

  四、驾驶员培训费专用发票,市地方税务局已委托沈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管理代售。各培训学校(班)凭《发票领购簿》,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单》,经主管地方税务局户籍发票科审批登记后,到沈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购领专用发票。使用中,应及时记载《发票使用登记台帐》,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和培训管理处填报《发票使用情况月份报告表》各一份。

  五、专用发票购领后,由专人保管、发放、填开。已使用发票的存根联保管期限为五年。

  六、专用发票的使用,接受地税机关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部门共向监督、管理与检查。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印...

辽税函〔2022〕98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给予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导》的通知

辽税函〔2022〕98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给予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导》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2022〕14号)中“给予减免租金...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10月批扣时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10月批扣时间的通知

根据《关于公布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2〕27号)相关要求,自2022年9月1日起,我市灵活就业人员20...

辽医保发〔2022〕9号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辽医保发〔2022〕9号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从2021年5月1日起,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企业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