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1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 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 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1.10.21

2022年度葫芦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已全面展开,为了保障您能及时参保缴费并享受医保待遇,请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缴费对象

(一)本市居住的非就业居民;

(二)本市辖区内的各类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

(三)无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其退休人员可以选择暂时参加居民医保;

(四)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低收入家庭成员、建档立卡已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等贫困群体。

二、缴费标准

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320元。

三、缴费时间

(一)集中缴费时间: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集中缴费时间为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二)补缴时间:未在集中征收期内缴费的城乡居民,可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补缴2022年度费款(设置3个月等待期)。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不再受理2022年度参保缴费。

(三)新生儿、买断后未超过3个月的城镇职工及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低收入对象和建档立卡人口贫困群体,可以随时参保缴费。

四、参保方式

(一)在校学生(含幼儿园儿童)以学校为参保单位,不受户籍限制,首次参保学生按照所在行政区划到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辽宁财贸学院、渤海船舶职业学院到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为首次参保学生办理参保登记。

(二)城乡居民参保以家庭为单位。本年度新参保的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

(三)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低收入家庭成员等贫困群体由民政部门提供身份认定信息,建档立卡已脱贫人员和边缘易致贫人口等人员信息以乡村振兴部门提供正式函件为准,统一由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单一身份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低收入家庭成员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50%资助;建档立卡已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包含与民政部门认定贫困群体身份重叠的双重身份人员)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乡村振兴财政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四)外地户籍人员持居住证、身份证和相关资料到现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五、缴费方式

为适应广大缴费人多样化的缴费需求,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提供以下缴费方式,供缴费人选择使用。以下各种缴费方式均支持他人代为缴费。

(一)银行柜面缴费

任意葫芦岛市范围内各葫芦岛银行、邮储银行网点柜面均可直接缴费。缴费人需提供身份证号码、姓名、险种名称等信息。

(二)“掌上”缴费

1.辽事通APP缴费

缴费用户登录辽事通APP→医保→医保缴费→填写缴费人身份证号→填写查询日期(如缴纳2022年度费款,请选择202201-202212)→查询→确认缴费→选择缴费方式(支持建行储蓄卡、其他行银联储蓄卡支付、支付宝、云闪付)→根据提示完成支付→支付成功。

2.邮储银行公众号缴费

缴费用户通过微信关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众号→点击下方中间的邮储食堂模块→生活缴费→选择城市为“葫芦岛市”→非税→选择葫芦岛市医疗保险→输入户号(身份证号)→缴费基数:选择城乡居民缴费→选择缴费年度 →点击下一步→核对信息、确认缴费。

3.邮储银行二维码缴费

缴费用户通过微信扫一扫扫描“葫芦岛市医疗保险”二维码→填写缴费人身份证号→缴费基数:选择城乡居民缴费→缴费年度→点击下一步→核对信息、确认缴费。

六、政策解读

缴费信息及金额等具体经办事宜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解读。缴费方式由各级税务部门解读。

业务咨询电话

税务部门:            医保经办机构:

葫芦岛市税务局  7891042      葫芦岛市医保中心 3150907

连山区税务局    2225186      连山区医保中心   2286609

龙港区税务局    2191717      龙港区医保中心   3059520

南票区税务局    4198513      南票区医保中心   4911117

兴城市税务局    5303051      兴城市医保中心   5815220

绥中县税务局    6129900      绥中县医保中心   6212222

建昌县税务局    7713031      建昌县医保中心   3608199

杨杖子税务局    3731018      杨杖子医保中心   6886699

第二税务分局    3106880

葫芦岛银行     96656      建设银行    3109106

邮储银行       3371149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     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21日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印...

辽税函〔2022〕98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给予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导》的通知

辽税函〔2022〕98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给予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导》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2022〕14号)中“给予减免租金...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10月批扣时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10月批扣时间的通知

根据《关于公布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2〕27号)相关要求,自2022年9月1日起,我市灵活就业人员20...

辽医保发〔2022〕9号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辽医保发〔2022〕9号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从2021年5月1日起,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企业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