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沈国税征字[1998]210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康平、法库国税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办法》(沈国税征字[1997]27号)及《机关工作管理规范》的要求,各基层局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受理审批延期缴纳税款事宜。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基层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各基层局(含直属分局)报市局征管处汇总上报审批。
二、对民政、校办企业及其他享受先征后退税收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予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印...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2022〕14号)中“给予减免租金...
根据《关于公布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2〕27号)相关要求,自2022年9月1日起,我市灵活就业人员20...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
从2021年5月1日起,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企业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