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征求意见
2021.11.5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的有关规定,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年12月6日前,通过来电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话:2256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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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docx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docx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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