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12.31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应享尽享减税降费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要求,本着公开透明、自主自愿原则,现就纳税人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二、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含电子签章)、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不得对基础服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搭售任何软硬件产品。
三、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在提供服务时,应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严格区分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并明确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的项目、内容,公开增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并依法依规保护用户的商业信息。
投诉举报电话:12366
四、已在辽宁省税务局办理备案的第三方服务平台及运营商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辽宁省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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