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明电[1997]3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乙烯聚合物非泡沫塑料膜”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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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乙烯聚合物非泡沫塑料膜”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明电[199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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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据部分地区反映,对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的“乙烯聚合物非泡沫塑料膜”税收政策上执行不一。为有利于这一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外贸出口。区局意见:对我区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给区内外贸企业供出口的“乙烯聚合物非泡沫塑料膜”,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规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今年内生产企业销售并已开具普通发票后,又按外贸企业的要求换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予征税。

     望速转属知照,请各地征税机关认真核实生产企业的进、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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