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市医保发电〔2020〕5号师市医疗保障局、师市财政局、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尔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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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市医疗保障局、师市财政局、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尔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通知

师市医保发电〔2020〕5号

全文有效

2020.3.12                            

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兵团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兵医保发〔2020〕4号)精神,经师市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的同时,助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动师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减征范围、期限和幅度

(一)减征范围。仅限企业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连队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期限。自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共5个月。

(三)减征幅度。单位缴费部分的50%。

三、其他

困难企业,医疗保险缴费可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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